一、根据新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原按指标生育的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改为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二、初婚夫妇达到晚育年龄时,可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北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
三、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到女方工作单位计生部门(无工作单位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凭《结婚证》及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生育服务证》。
四、一方户口为外地的,需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原件)。
五、在领取《生育服务证》时,由双方单位计生部门负责填写夫妻双方的基本情况。先由女方单位的计生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后,再到男方单位计生部门进行审核、盖章。
六、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盖章的职工,先如实填写《水利部直属机关办理<生育服务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宣传员和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后,再到部直属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服务局行政处)办理有关手续。
七、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女方《户口本》及《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后,《生育服务证》即生效。
八、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已生效的《生育服务证》到户口所在地地段医院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
(注:由于地区管理不同,此办理程序只适用于牛街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水利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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