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独生子女家庭条件的。
(二)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
(三)女方年龄须在24周岁以上,不足24周岁者不得办理。
二、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及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到女方单位(无业、个体由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计生部门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填写。
三、男、女双方单位计生部门对《申请书》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申请人持《户口本》及双份《申请书》到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申请人持《户口本》及双份《申请书》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核准、盖章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申请人将《光荣证》及双份《申请书》交女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验收。由女方单位计生部门在申请书上填写《光荣证》编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起止时间和产假天数。
七、《申请书》由男、女双方单位计生部门各保存一份,并从领取《光荣证》之月起,按有关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进行奖励及优待。
八、对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未及时办理《光荣证》的职工,在发放相关奖励费时,不补发此3个月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注:由于地区管理不同,此办理程序只适用于牛街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水利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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