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根据新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见单独二孩办理程序)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未收养子女的。
(七)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办理程序
(一)夫妻双方单位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二)在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下载或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三)区人口计生委讨论通过后,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如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则需提供区(县)、街(乡镇)、村(居)三级婚育情况证明)。
(二)《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三)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及《独生子女光荣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六)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加盖存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的 原件和复印件。
(注:由于地区管理不同,此办理程序只适用于牛街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水利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