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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孩(胎)《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2015-07-01 19:19 来源:

 

负责部门

行政处

服务内容

一、办理依据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办理程序

    (一)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三、提供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二)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本人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人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本人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五)特殊情况应出具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照2013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补充办法>的通知》(京人口发[2013]30号)

 

(注:由于地区管理不同,此办理程序只适用于牛街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水利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服务标准

1、资料齐全的,1个工日内办理完毕

2、电话咨询的,解答清楚准确。

办公地点

南楼413室

联系方式

63202348

备注

 

责编: 种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