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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管理规定(试行)

2022-09-16 08:09 来源:

  

水利部机关服务局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服务局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20〕4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服务局纪委联系监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拟任同级及以上党委(党组)管理职务的干部。避免不区分人员身份和职务职级“整体打包”征求意见、短期内就同一人员的同一事项重复征求意见、不同部门就同一人员多头征求意见等问题。局纪委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对其党风廉政意见情况的回复:
  (一)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考核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局党委审批的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相关部门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应提前向局纪委正式发函(见附件1“关于征求XXX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并列明审查事由、被审查人员名单、个人信息及职务(职级)等内容。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局纪委对来函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事由、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内容进行初审;
  (二)局纪委经初步审核后,将审查事项、人员名单分别向被审查人员所在党支部、局人事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三)被审查人员所在党支部、局人事处接到审查人员名单后,结合自身职责管理范围,对涉及审查对象的日常履职和人事管理的廉政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分别由所在党支部书记、人事部门负责人在“机关服务局纪委党风廉政意见会审单”(见附件2)上写出明确结论,并签字确认;
  (四)局纪委结合被审查人员所在党支部、局人事处提供的审查意见,对涉及审查对象的信访件、问题线索、查核办理情况、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情况及处分影响期时限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具体党风廉政回复意见。出具党风廉政意见,要按照实事求是、逻辑严密、表述清晰、内外有别的要求,一般不对外提供正在办理问题线索情况,对于确需提供正在办理情况的,需稳妥把握;局纪委出具的党风廉政意见,经局纪委书记审核签字,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加盖局纪委公章,书面复函征求意见部门。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参照以下5项内容回复:
  (一)未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
  (二)未收到涉及审查对象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涉及审查对象问题线索,正在核查中;
  (四)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给予组织处理,且已过影响期限;
  (五)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予以组织处理,未过影响期限。
  此外,对其他特殊情况,应如实说明,个别处理。
  第八条 局纪委要提高线索处置效率,尤其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可能进一步提拔使用人员问题线索的研判处置,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前瞻性。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提高问题研判实效性,防止久拖不回。同时,按照廉政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的分类、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对反映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四)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其他公职人员的廉政回复意见,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征求XXX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doc
附件2 机关服务局纪委回复党风廉政意见会审单.doc
作者: 齐瑞勃 责编: 种青芳